通江县,位于四川东北部。地处川陕、楚蜀交界线上。北与陕西省南郑、西乡、镇巴三县毗邻,东接万源,南连平昌,西与巴中、南江二县相依。历代旧志皆云:“依三巴之旧城,控全蜀之左隅”,“后连延于秦陇,则迤逦之荆吴”,北扼“巴梁之冲要”,东扼“蜀楚咽喉”。辖49个乡(镇),524个村,3332个村民小组,31个居委会,总人口73万,其中农村人口63万;全县幅员面积4116.58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达57.6%。境内气候宜人,风光秀丽,有“一府三乡”(川陕苏区首府,中国红军之乡、中国银耳之乡、中国溶洞之乡)的美称。通江历史悠久,置县源远流长。县南擂鼓寨出土文物证明,早在新石器时代,先祖已在这块土地上繁衔生息。至南朝梁天监四年(505)入北魏,首置符阳县。西魏大统(535-551)中置诺水县。唐武德八年置壁州。天宝元年(742)更诺水县为通江县,迄今已历时1200多年。通江地形“万山环列,诺宕潆回”。诺水,宕水,一西一东由北至南纵横县境,将山脉切割为东部、中部、西部三列,形成三山夹两谷之势。全县雨量、光照、气温均适合多种动植物生息繁殖。因而资源十分丰富,全县农耕地87.56万亩,林业用地331.1万亩,草山草坡309.46万亩,水利工程6169处,水利资源可开发量20.22万千瓦(福建亿力能源投资开发公司与通江县人民政府签定了整体开发通江水能资源的协议,该公司计划用6年时间投资11.5亿元,对通江河流域的水能电力资源进行梯级、滚动开发,共规划建设16座水电站,总装机容量达14万千瓦。装机1.5万千瓦的高坑电站已正式开工建设,近期还将开工建设洪口电站、广纳电站);种植农作物品种173个,有乔灌木308种,植物药材1386种,饲草384种,野生毛皮,羽毛动物67种,鱼类47种。地下矿产资源丰富,已探明具有一定储量的有煤矿、铁矿、石灰岩矿、白云岩矿、铝土矿、石英矿、钾矿、石膏矿、大理石、天然气等,其中天然气商业储量达2400亿立方米。目前,西南石油局正在陈河乡、沙坪乡进行风险钻探,河坝1#井已顺利完钻,并探明了量大质优的天然气。
通江什么债务诉讼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可以不公开审理
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中,隐私利益已经明确成为一种民事权益进人法律保护范畴。即便是作为公权力的司法机关,也不能肆意侵犯公民的隐私利益。
因此,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民事诉讼法中对公开审理、公众查阅以及公开质证的例外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开审理的例外: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其具体内容是指审理民事案件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的具体方式既包括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也包括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进行采访报道。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况:(1)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准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3)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由此可见,法律为保护国家秘密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采取绝对不公开的态度。同时为保护诉讼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可以不公开审理。
因此当事人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可以向提出申请要求不公开审理。
公开质证的例外: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另工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能力予以说明辩驳的过程。质证一般情况下应公开进行,这是审判公开制度的要求。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应当公开质证。也就是说,即使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并未申请不公开审理,也不应当公开质证。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当然也不应当公开质证。
公众查阅的例外:公众查阅权是指社会公众对已发生的判决书、裁定书可以进行查阅。该项具体权利其实是公开审判制度的一种延续,即审判结果的公开。但同时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了保护性规定,将其作为公众查阅权的例外情形。我们应看到,个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或让其他人知晓个人秘密的权利,因此隐私的范围也因人而异。判断判决的内容是否涉及个人隐私,除去惯例性认知外,也应结合当事人的申请综合考虑。
由此可知,当案件中涉及个人隐私时,当然不应公开审理。这种不公开审理既包括了审判过程的不公开,也包括了审判结果的不公开。同时,案件并不当然地被认为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但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应当予以支持,此时的不公开审理同样既包括了审理过程也包括了审判结果的不公开。
北京讨债公司: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中,隐私利益已经明确成为一种民事权益进人法律保护范畴。即便是作为公权力的司法机关,也不能肆意侵犯公民的隐私利益。
因此,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民事诉讼法中对公开审理、公众查阅以及公开质证的例外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开审理的例外: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其具体内容是指审理民事案件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的具体方式既包括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也包括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进行采访报道。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况:(1)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准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3)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由此可见,法律为保护国家秘密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采取绝对不公开的态度。同时为保护诉讼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可以不公开审理。
因此当事人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可以向提出申请要求不公开审理。
公开质证的例外: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另工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能力予以说明辩驳的过程。质证一般情况下应公开进行,这是审判公开制度的要求。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应当公开质证。也就是说,即使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并未申请不公开审理,也不应当公开质证。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当然也不应当公开质证。
公众查阅的例外:公众查阅权是指社会公众对已发生的判决书、裁定书可以进行查阅。该项具体权利其实是公开审判制度的一种延续,即审判结果的公开。但同时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了保护性规定,将其作为公众查阅权的例外情形。我们应看到,个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或让其他人知晓个人秘密的权利,因此隐私的范围也因人而异。判断判决的内容是否涉及个人隐私,除去惯例性认知外,也应结合当事人的申请综合考虑。
由此可知,当案件中涉及个人隐私时,当然不应公开审理。这种不公开审理既包括了审判过程的不公开,也包括了审判结果的不公开。同时,案件并不当然地被认为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但隐私权是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应当予以支持,此时的不公开审理同样既包括了审理过程也包括了审判结果的不公开。